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通知》拟将试点经验进行推广,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在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方面,多项推广工作涉及金融系统。
具体来看,《通知》披露的任务表明确,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化金融科技发展和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
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同时还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资金池安排。
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推进再保险国际化进程。
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实现资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部分涉及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政策将被进一步推广至全国。
一方面,《通知》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监管应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部门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上述政策将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商务部、国家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通知》要求,要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重点推进企业和群众急需的试点举措,做好与其他改革开放试点措施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开放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在推动措施落地见效的同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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