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办案检察官正在逐一比对涉案假冒“特供酒”。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9月,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低价从他人处采购假冒知名品牌特供类白酒,再以每6瓶酒合计100元左右的价格向陈某、曹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销售。经审计,范某的销售金额总计22万余元。2023年10月起,范某为扩大利润,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收购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酒盒、酒盖、飘带等包材及香精、乙酸乙酯、低价白酒等制假原料,伙同他人通过勾兑、罐装的方式非法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特供酒”,并向陈某、曹某、刘某销售。经审计,范某的销售金额总计46万余元。
2023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范某住处查获其用来非法制作假冒知名品牌“特供酒”的生产设备、包材、基酒和香精、乙酸乙酯等制假原料,以及各类假冒知名品牌的成品酒235瓶。经鉴定,这些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4年6月19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履职过程】
依法介入,积极有效引导取证。检察机关依法适时介入,对于非法制售“特供酒”和知名品牌白酒之间相同商标的认定问题和案件打击范围予以精确指导,围绕“特供酒”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重点环节,对涉案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梳理,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一是核实权利人的商标权属情况,调取涉案商标权属证明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材料;二是因犯罪嫌疑人范某系本案最为关键的制假源头之一,要重点关注其交代的专门制假窝点、包材集散点;三是查明本案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进一步核查用于灌装的涉案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来源及做好对扣押酒类的质量检测等工作。
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为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数据,并确定以聊天记录和转账明细一一对应的模式进行犯罪数额的审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的下游经销商陈某、曹某、刘某等人的关联案件由基层院办理,上级院以检察一体化理念为指引,在审查阶段与基层院始终保持密切沟通,在法律定性和数额认定方面保持一致。
依法追诉漏犯,彻底打击黑灰产业链。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根据商标侵权、危害食品安全及非法印刷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关联特点,要求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范某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进一步查明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并对董某、徐某(范某的上游)、陈某某(徐某的上游)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酒瓶的行为依法予以追诉。
【典型意义】
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注重挖掘上下游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生命周期和全流程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在个案办理过程中注重深入挖掘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在依法介入阶段,可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摸排研判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快递物流、资金走向等关键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围绕源头打击,研判非法制售“特供酒”流向,循线深挖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链条,并将其纳入后续侦查范围,从而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惩治,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精准打击犯罪产销链。对于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犯罪数额大的非法制售“特供酒”及知名品牌白酒的链条式犯罪,检察机关应树立系统观念、坚持一体履职、凝聚工作合力,对各环节犯罪进行高效打击。强化上下一体协作,在审查逮捕阶段,两级院应加强案件会商,抢抓重要时间节点,紧盯犯罪关键环节,强化证据分析研判;在审查起诉阶段,两级院应就证据共通共享、统一事实认定等问题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法律适用和犯罪数额认定协调一致;在案件获判之后,第一时间开展法治宣传,做好检察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以检察一体化有力打击犯罪产销链,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构建多元化宣传矩阵,扩大法治宣传影响力。本案系公安部公布的5起非法制售“特供酒”案件之一,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丰富宣传手段,提升宣传效果,可以通过微信推送、新闻报道、电视访谈等形式,“滴灌式”宣传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开展警示教育,从而构建起上下联动“一体化”宣传新格局,打好“线上+线下”法治宣传工作“组合拳”,肃清假冒知名品牌“特供酒”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力扩大检察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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