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电影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电影内容管理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未经批准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等电影交流活动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理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需按时缴纳管理费,具体缴纳办法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广电局制定。检查:市广电局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进行检查,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需向市广电局申请,市广电局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给出答复,并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广电局核准,并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
其管理措施需遵循与本市相关规定的细则。第四十条指出,对于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由上海市广电局负责。第四十一条说明,本办法从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1992年4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1、(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2、第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逐级上缴、分级管理。电影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后,由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实际上缴额的40%回拨给 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
3、重庆12月22日电(记者钟旖)重庆市文化委员会22日发布《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该计划制定历时近两年,将用“真金白银”的政府扶持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力量,激励生产力提档升级,扶持本土市民、本土企业、本土院校的电影生产。据介绍,近年来重庆电影发展取得明显进步,逐步开办影视机构160多家。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娱乐市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均按本条例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3、对于违法行为,管理部门会建立警示记录系统,并对违规场所进行公开曝光。加强后续的监管力度,确保娱乐场所的合规运营。信息通报与举报机制:部门间应及时共享检查信息和处理结果,协同维护娱乐市场的秩序。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会被记录并依法处理。
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审查
1、电影制片单位应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提交审查,进口电影的经营单位在办理临时进口手续后也需提交审查。审查费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电影审查机构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者将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印制证号。
2、电影片的审查流程包括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决定、领取公映许可证等步骤。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也有相应的审查流程。对于联合摄制的电影片、重大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等,有特殊的审查规定。中央和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及持有相关许可证的单位直接报审。
3、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主要针对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流程进行规定。进口前,需向电影审查机构提交审查申请。此过程需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进行,单位需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随后,进口电影片会送至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4、中央和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直接上报总局审查。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审查依照《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参照本规定执行。进口电影片审查依照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拍摄影视作品公司需要办理哪些审批?
第六条,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剧本和完成片分别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特种电影进口需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不得经营进口业务。
从事影视制作的相关公司,需要申请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和代理交易等活动。
可以选择前置审批,也可以是后置。主要看您公司的名字。如果是拍电影则需要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如果是拍电视剧则需要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乙级、甲级),申请电视剧许可前提必须得先具备前面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还有行许可证. 等。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电影管理条例(2001)
1、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 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通过并公布《电影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总理朱镕基签署并发布。这一法规旨在规范电影行业,确保电影创作、发行和放映的质量与秩序。《电影管理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对电影产业的重视与规范。
3、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90日内审批,批准后单位需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从事摄制、复制、发行、出口电影片活动。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电影片质量。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享有著作权。
4、电影制片单位应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提交审查,进口电影的经营单位在办理临时进口手续后也需提交审查。审查费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电影审查机构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者将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印制证号。
5、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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